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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pg电子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pg电子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四条 临时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天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天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权限
公司章程第七章第7.4条所列内容均为监事会议的议事范围。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发表意见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必要时可投票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决议的形成
监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监事人数之半数的监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监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会议决议
除会议记录外,还应当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附则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